湖南日报9月6日讯(记者唐爱平)今年6月,原湖南省物价局在对年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湘价服〔〕93号,简称《规则》),对驾校收费行为、合同条款、主管部门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规则》于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则》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规则》规范了收费构成、收费主体和代收费行为。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由理论知识培训费、模拟器训练培训费、实车操作培训费、国家统编教材工本费和特约服务费构成。其中:特约服务费是指培训机构应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应当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是教练、老师个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学员意愿,代驾驶员考试机关等相关机构收取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接受学员请客送礼。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的,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
《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报名时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规定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中途退学的,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
《规则》规范了驾校收费行为。即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自觉维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规则》还明确了主管部门责任。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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