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年老生病时,一直由小儿子张小在病榻前陪伴、照顾。张先生念及张小孝顺、家庭情况又比其他子女差,于是在自己生前还有意识时立下遗嘱,自愿将其名下的唯一房产指定由张小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系电脑打印,并附有张先生的亲笔签名和时间。
张先生过世之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甚至认为是张小趁父亲病危之际“胁迫”父亲签的名。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的房产。
经过某人民法院审理,该遗嘱根据遗嘱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遗嘱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遂按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最终判决诉争房产由张小一人继承。
[律师点评]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温馨提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编辑
李青
审核
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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