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装修行业,4月3日上午,其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某小区一户6层住宅进行拆除窗户作业。作业完成后,*某将剩余的20多根铝合金条捆在一起,从该户6层窗户抛出,刚好掉落在正从该楼单元口外出的张某面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给张某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时被告人*某所在位置距离地面十几米,铝合金窗框两头尖锐,重量达3.39公斤,且案发当天为周六上午10点,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某的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某作为从事专业拆除工作的人员,在安全方面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可证实被告人*某具有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惩处。
[律师点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也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其以侵权责任追究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高空抛物行为所对应的罪名不仅限于高空抛物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将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编辑
李青
审核
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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