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和李男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张女在家操持家务,李男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李男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律师点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一些人错误地将家务补偿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把数额简单地除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从而得出每月收入远低于保姆月薪等结论。但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温馨提示]全职太太(丈夫)出于对婚姻关系的信任,自愿承担家庭内部较多义务,导致工作等自我发展的机会减少甚至丧失,一旦离婚,全职太太(丈夫)便失去了经济来源,需要重新“走进”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这对于“荒废”了社会工作技能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而挣钱养家的一方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职位、收入上得到晋升,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全职太太(丈夫)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远胜于挣钱养家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编辑
李青
审核
谢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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