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忠保
澎湃新闻4月24日从河南兰考县官方人士处获悉,兰考救人溺亡的两名男孩已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县里将举行表彰会。据兰考县公安局4月20日通报,当日14时56分,该局接到报警:兰东干渠谷营段有人坠河。接警后,该局立即出警施救。
经初查,当日14时许,谷营镇某村程某(女,11岁)在兰东干渠河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后溺亡),附近玩耍的曹某(男,12岁)、崔某(男,17岁)施救过程中溺亡。曹某、崔某都是学生。目前,程某父亲很悲伤,不愿接受采访,但其家人表示一辈子会记得这份恩情。
一个才十几岁的孩子,还未成年,因为见义勇为救人而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实在令人痛心和惋惜。他们的行为是高尚的,是应该也是值得表彰与奖励的,对于他们这种勇于救人的行为,是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颁发给相关证书的。
但是,如何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防止因为大力公开表彰而误导其他未成年人,不顾自己的安危,向他们学习和效仿,作出无谓有牺牲,是不应该的。毕竟,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都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大力保护。
这些年来,未成年的孩子见义勇为、勇于救人而英勇献身的事情,时有发生。年,江苏句容,12岁的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年,湖南汨罗,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年,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不幸遇难……
他们的牺牲,不仅给他们的家人造成巨的打击与伤害,同时也引起社会的思考:要不要对这些孩子的行为认定是见义勇为,如何表彰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
前些年,电视台播放了一个反映中学生学习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学校旁边的一个仓库失火,学生们发现后,都涌向火场去救火。班主任发现后,冲到学生前面,拦住所有学生,要学生们立刻离开火场,极力阻拦学生去救火。那位女教师甚至抄起一个扫把,前仆后继地果断地驱赶救火的学生。
观众以为那位教师在国家财产受到大火吞噬的时刻,不允许学生去救火,抢救国家财产,一定会受到学校的处分。然而,出乎人们的意料,学校领导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公开地表彰了那位女教师。那位女教师,的确值得表彰,因为她有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强烈意识,并且在行动上非常坚决,保护了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无疑,这样的导向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对我们社会高度负责任的。我们学校的教师、家长或监护人,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像那位女教师那样,充当未成年人的“保护神”,这既是社会赋予我们每个成年人的责任,又是我们的操守所在。
未成年人由于知识、社会经验与能力等不足,所以禁止他们见义勇为!盲目的见义勇为有可能好心办坏事,甚至直接危害自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其目的并非否认见义勇为的价值和精神,而是为了向孩子们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相比于“见义勇为”,更应该鼓励“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以命换命”式的举动盲目而冲动,非但不值得称颂,应该坚决反对。大力表彰,难免会将其树立为很多未成年人学习的榜样,会误导更多未成年人,冒险救人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是可以的,但表扬的同时,一定要避免表扬和鼓励效应,更不能“号召学习”。正确的方式是,一边肯定当事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该发的证书必须要发,该给予的奖励一分钱也不能少。一边教育更多未成年人:面对危险,首先应当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就是不给国家和社会增添损失——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保护的对象,参加抢险,自己危险。这是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必须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