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种植树苗,补植复绿。
湖南法院网讯5月18日上午,一场不同寻常的执行在湖南省湘阴县湘江岸边的复绿基地进行。刘某、梁某、胡某等六名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在基地种植下株柳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并现身说法,在当地张贴、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观念淡薄六村民非法猎杀野生动物
此次执行源自于两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2月的一晚,刘某、梁某等三名村民为了满足个人食用喜好,在湘阴县新泉镇新洲村湘益路右侧一池塘边,使用弹弓、强光照明灯等工具猎杀野生鸟类。当晚,三人被禁捕巡查工作人员抓获,现场查获非法狩猎的黑水鸡、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共17只。
另一起案件中,年9月至年1月,刘某和、胡某等三人三次在汩罗市、湘阴县的山林放置猎夹,共猎捕野兔9只(经鉴定为华南兔)、*鼠狼3只,除部分食用外,贩卖获利元。
经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认定,被猎捕的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元。
因触犯非法狩猎罪,刘某、梁某、胡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庭审现场。
涉及公益诉讼民事赔偿专业陪审员参与审理
在刑事惩戒之外,年1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刘某等六人的生态破坏行为,向岳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月7日,岳阳中院对这两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副院长袁小文担任审判长。值得注意的是,负责审理案件的七人合议庭中,法院专门在当地环境资源领域人才库挑选出四名人民陪审员,从专业领域为案件裁判提供意见。
经过评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尽管村民非法猎捕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生活习惯的影响,但实际确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触犯了法律,且与疫情防控的要求相违背,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被告的辩解和理由等基础上,岳阳中院判决,刘某、梁某、胡某等六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采用植树造林株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在法院指定地点张贴、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标语份,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人民陪审员周光伍就职于汨罗市农业农村局,他的一个提议与合议庭法官的想法不谋而合,“考虑到农村群众在这一领域法律认识的缺乏,建议替代性修复和法律宣传的履行地点以侵权行为地为主。”
岳阳中院在修复基地设置的标识。
侵权行为地现场执行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为最大地发挥环境资源个案的法治教育意义,实现当地破坏当地修复的目的,同时也为保障案件裁判的有效执行,案件生效后,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干警多次前往案发地走访调查,寻找合适的补植地点。
据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芬介绍,经过多次走访,与当地相关行*机构衔接,最终确定湘阴县湘江边的复绿基地最为适宜,“既符合了‘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要求,同时也助力了‘守护一江碧水’工程。”
5月18日,刘某等人将购买到的株柳树树苗全部种植完毕,并走进当地集镇,向周边群众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岳阳中院环资庭法官、公益诉讼起诉人——岳阳市检察院的干警代表以及人民陪审员等现场见证、监督了执行过程。
起初,被告之中有人对受到刑事惩戒后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怀有不解,李芬便现场与其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几人心服口服,并向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现场说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