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时间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
当事人未构成伤残,
住院记录却有余天。
这是怎么回事儿?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年6月19日,杨某驾车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并发生交通事故,除两位司机受伤外,陈某车上三位同行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未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鉴定,其中两位乘客均构成十级伤残,两人住院十余天后便出院在家休养,而第三位乘客潘某于事故发生当医院住院治疗,年10月18日才出院,共计住院天。经司法鉴定,潘某属轻伤二级,建议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双方协商无果,潘某遂诉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医院的三测单与护理记录单,上面医院住院期间是否外出及每日测量身体各项数据指标的情况。经核对,潘某住院期间有天外出的记录且无治疗和用药记录,潘某实际住院应为11天。
据此,法院对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并在医疗费中核减非实际住院的床位费,依据其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合理损失为.98元。
此外,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酌定由杨某承担本案70%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潘某元,杨某赔付潘某元。
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指患者在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治疗终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住院治疗的行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能存在的“挂床”行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相应的病历资料包括三测单、护理单等,核对每日的查房数据来判断患者是否实际住院治疗。二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用以证明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挂床住院”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超出合理必要住院治疗时间,加重赔偿义务人负担的,对扩大的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来源: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