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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各发出了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汨罗市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化解,故张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李某在法院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的过程中一直各种回避,为更好地查明案情,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承办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并向他们告知了注意事项,要求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在开庭前张某与李某均向法院提交了申报结果。
该举措的实行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离婚诉讼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问题,对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知识链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法律首次将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文确定为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均可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此外,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若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此时应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当事人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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